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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五大階段

房東:奈里斯
發表時間:2011-02-19


售屋五大階段

一、定售價



賣房子最希望能賣得高價,賣得又快又安全,景氣好時頗容易如願;景氣不佳時,則應考慮在可接受價格下快速出售成交,以節省利息支出。但不論何時,安全都是最重要原則,因此建議您使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制度」制度,確保您的權益。

1. 在決定售屋後,首要之務是為房屋定出售價,定價太高,乏人問津,賣不出去,太低則虧了自己的荷包。要訂個合理價格需參考附近同類型房屋的價格,您可就近洽詢本店,提供您最近成交行情,或鄰近待售的行情,再考慮自己房屋內部裝璜設施、保養狀況,以修正訂出合適的價格。若急著出售,房價則應具競爭性或彈性,以爭取快速成交機會。

2. 定了房價之後,要計算出售後須繳交多少土地增值稅及4%的售屋服務費,以便了解繳稅後還剩多少錢。廉慶房屋均有提供稅費試算,及節稅規劃。



二、定銷售方案



在做好節稅規劃及估價完成之後,仲介人員會提供您完整銷售方案,內容包括:屋況整理建議、出售訊息媒體曝光管道及方式、以及屋主自住時,帶買方看屋之時間配合。



三、委託契約簽訂



1. 在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代理出售房屋之前,需先了解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是否為合法業者,是否提供交易安全機制--「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制度,並且免費代辦房屋稅、地價稅優惠稅率等。

為提供消費者全面優質之服務,設有直營店提供之特約地政士,均經嚴格篩選,您可要求特約地政士出示識別證及名片供您查核。

2. 選擇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後,在簽訂委託契約書時要了解「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及委託期間之權利、義務,如回報、收受定金及服務報酬金額…等。



四、開始銷售



注意經紀人是否幫您將售屋訊息曝光,是否聯絡帶買方看屋,買方反應如何?經紀人有無向你回報?若經紀人未做好上述的服務,可向其店長反映或聯絡該仲介公司的客戶服務中心,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下要約



1.買方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購屋要約委託書」、或「買賣議價委託書」表達購屋意願後,屋主可考慮並斟酌自己可接受的價格。除了考量斡旋價格外,還要看買方付款條件是否合理,有無違反交易安全之風險。

2.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之「內政部版要約書」、「購屋要約委託書」及「買賣議價委託書」,均有提供審閱期。

3. 若接受買方價格,則需向不動產經紀人員簽收買方之要約書或議價委託書,議價金簽認後即轉為定金。



不動產買賣流程及應備證件

一、簽約



1. 收了定金之後需依約定之時間,地點備妥相關證件(如土地權狀正本、建物權狀正本、身份證正本、授權書…)前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 為保障權益,請使用仲介公司制式契約書,並指名承作「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制度」制度。

3. a.付款條件、時間、方式、地點是否合理安全。

b.買方貸款金額多寡

c.增值稅額概估。

d.何時償還原貸款金額及塗銷時間。

e.確認地政士身份,您可要求特約地政士出示識別證及名片供您查核。

f.稅賦歸屬(一般賣方繳增值稅;買方繳契稅)。

g.賣方負擔之房屋瑕疵(如漏水)及產權瑕疵(如租約)之義務…等事。

4. 完稅、塗銷時間可考慮自身的財務狀況,依資金調配情況訂定時間。

5. 交屋時間在尾款給付同時對賣方較有保障,若買方要求提前裝璜,則需填寫借屋裝修約定,不視為交屋。



二、用印



證件一次備妥,可避免多次往返。



三、完稅



1. 繳交土地增值稅後,仲介公司特約地政士即開始進行產權過戶手續。

2. 完稅後特約地政士會開始辦理過戶及貸款手續,並請買方開立與尾款相同之商業本票,以作為尾款之擔保,兌現日期通常設在交屋後三天內。(本票需填妥給付對象、付款時間(貸款核貸日),付款地點義務人…)交特約地政士保管,作為買方尾款之債權擔保。



四、交屋



1. 在買方交付尾款同時點交房屋,與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確認屋況逐一點交。

2. 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應一併分算找補清楚。

3. 原有貸款塗銷可退火險保險費者,可請特約地政士辦理退費。



房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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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住戶:過來人
    發表時間:2011-02-21

    信任仲介, 並不一定會帶來幸運與福氣的喔!!

    同樣對於委託仲介賣屋, 也建議如下:

    1. 除非地點不佳, 或是急著賣屋; 建議不要輕易與仲介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因為專任約是有明訂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 (房仲買賣交易糾紛, 總是名列近幾年"消費糾紛"的前茅....有許多類似的糾紛與案例, 網路上皆可查詢到!!)

    2. 若地點OK , 或是不急著賣屋, 則建議簽署"一般委託銷售合約"即可, 因為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雖然會有仲介業所謂"競價"的狀況, 但這也表示機會更多,而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仲介銷售, 喪失賣屋的主動權!

    3. 無論是仲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或"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的審閱期), 不要因為仲介的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內容皆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 其條文大多是刻意有利於仲介公司!!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切記! 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

    4. 請注意!! 部份仲介業, 甚至是某些知名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裡, 會於"賣方權利義務"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這種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順利賣出, 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一般約並無明訂的罰則或違約金,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威脅上法院等 (這種狀況也常發生)!!

    5. 內政部 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由以上內政部版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可知, 對一般委託合約並無所謂的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這明顯是某些仲介公司刻意擴大解釋, 作為訂定有利於己的定型化契約; 賣方千萬要小心!!

    建議賣方可事先下載內政部版本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更強烈建議可與仲介所提供的委託銷售合約做仔細比較, 將可發現絕大部分仲介公司所提供的合約書都會有額外或增加之條款, 且這些條款也大多是有利於仲介公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屋主絕對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所謂合約精神, 就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契約, 絕非屋主必須完全遷就該定型化契約之條文內容), 若該仲介公司不同意修改或刪除, 那也就表示該公司只以自身利益為先, 若此, 也建議屋主可換家仲介公司囉.

    6. 部份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合約條文內容, 甚至訂定的與專任委託合約類似(自定條款), 也有所謂的罰則與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之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為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條文(雙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 這是針對有此條文之仲介公司!!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乙方(仲介公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賣方)給付任何費用或"違約罰款"!!
    => 這點相當重要, 因為少數原先簽一般委託約的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作業費(車馬費,人事費,廣告費等.....), 甚至威脅,騷擾....

    c. 在尚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前, 甲方(賣方)有權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 這讓屋主可掌握賣屋主動權!

    不用擔心會因加註以上條文而無法簽委賣約; 除非房屋賣相不佳, 否則以現今仲介競爭之激烈, 絕不會有人放著生意不作!(佣金動輒數十萬元!!); 善用仲介的相互競爭,並審慎了解契約內容, 從中取得對自己有利之條件, 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


    2 樓住戶:陳添雯
    發表時間:2013-02-22

    如果您的房子,出租出售到處貼紅紙又怕被開罰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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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樓住戶:蘇冠廷
    發表時間:2013-09-07

    找房屋到J2H房地產我就蠻推薦的~


    但我會選擇沒仲介的~你可以先參考房子裡格局~


    是否有相關的房屋資訊~其實這樣可以省下一筆仲介費~


    不然仲介費都要服務費~這樣太傷荷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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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樓住戶:陳添雯
    發表時間: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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